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率,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未来发展,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财务技能,更好地实现财务监管机制。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闲置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加强对我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财务处设校财务处长一名,主管会计一名,会计员一名,出纳员二名,工资核算员一名,一卡通核算员一名。
第六条 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新入职的财会人员需要进行上岗培训,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集团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实现零级预算,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中止报审批程序,按照教学和教辅运行经费、行政办公经费、后勤办公经费这三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分院及处室于上年11月末报送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经财务处统计分析和数据核准后,汇总报送给校领导,经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将审批意见统一下发到分院及各处室;经各分院处室研究后,再报送给校领导,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此预算方案执行。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条 进行决算账务处理,结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等账户。
第十一条 按会计账簿各账户填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各项资金的明细决算表(各项代管经费等也要分别作出决算报表),并填制必要的附表,包括设备购置项目、维修项目和暂付款明细表等。
第十二条 决算文字说明。对学校一年内财务、事业计划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其主要内容为:事业计划等完成情况与存在问题、固定资产变动与折旧情况、预算与预算外收支情况、效率与效益分析、财务管理状况与问题及其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向相关单位报送经学校领导同意、校长盖章后的财务决算报表。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高校开展教学及科研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即国家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等财政拨款。
第十六条 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指学费、住宿费;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指开展与教学有关的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指科研人员探究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指行政办公部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条 存货实行零库存制度,即用即买,杜绝浪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大致分为6类:教学仪器设备类、办公后勤服务类、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图书教材。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等。
应付和预收账款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提供任何担保。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等。
财务情况说明主要是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澳门新莆京5088app官网财务处所有,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