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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助减贷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共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金分别为1000元、500元、200元。
(二)学校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想信念坚定。
2.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成绩优良。
一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应达到7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应达到65分以上;
缓考科成绩按60分计算(AB班成绩参照学生手册);
考查课有成绩科目计入总成绩。
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社会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6.以前有纪律处分者,如大一有纪律处分,大三、大四时可参评校内奖学金;大二有纪律处分,大四时可参评校内奖学金。
7.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1)行为考评成绩未达标者(低于60分),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2)受学院通报批评者,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3)考试(考查)课有一科不及格者。
二、学校奖学金申请范围及评审比例
(一)本、专科学籍在校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一等奖学金按年级和专业人数分配比例名额,占学生总数2%;二、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分配名额,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3%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获得学校奖学金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下一学年初进行。
(二)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分院为单位,由分院党总支书记带领辅导员、班主任按评选条件和评选标准,将初定奖学金各等级获奖者名单向学生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学生处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报学校审批。
(三)奖学金按综合成绩评定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80%+行为考评成绩*20%。
(四)各分院在评选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选,如发现弄虚作假,学院将追回所得奖学金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及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学年内不得挂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6.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如旷课、旷寝、旷自习等),没有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7.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8.凡有烈士子女证或低保证(父母)或孤儿证,且成绩无挂科,无处分的学生有优先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权利。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比例及申请范围
(一)以省教育厅文件下达为准。学校根据上级下发的名额为各分院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国家助学金按照年级、专业、班级评选。
(二)本、专科学籍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者由本人根据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详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所在分院统一评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困难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坚决杜绝拉票现象。
(二)各分院审核申请人资格,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三天后,报学校资助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审核,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审核名单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各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针对新生按照以往惯例评选,力求公正。坚决杜绝平均分配、“轮流坐庄”和老师内定等现象的发生,如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助学贷款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四、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勤工俭学
 
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 2007 〕7 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在校学生处领导下,直接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专门职能机构。任何个人、单位和学生团体均不得以各种名义从事勤工助学的组织和中介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及核发勤工助学工作酬金,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凡学校各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且工作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设置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如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管理服务、校园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二)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年初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用工单位(部门)和学生双向选择,按照择优录用,特困学生优先安排的原­则,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后即可到用工单位(部门)勤工助学。
第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争­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争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学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长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主要以勤工助学工作类型、时间、强度及学生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等作参考,特困生可按上限发放。
(二)学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长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他们自立自强的人格,真正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更好地达到育人的目的。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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