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莆京5088app官网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公开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日期: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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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的国际交流与出国进修环境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出国(境)形式
第二条 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单位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三种形式。
(一)国家公派出国: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国外政府及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统一由国家选派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讲学等任务的。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等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复文件为准。
(二)单位公派出国: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对方资助,我校选派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讲学等任务的出国行为或我校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学校根据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选派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讲学等任务的出国行为。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等以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为主。单位公派出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自费出国:除国家公派出国和单位公派出国外的出国(境)行为。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整体利益,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学成后按期回国。
第四条 公派出国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而且确实有出国留学深造的必要性。
第五条 公派出国申请人至少应连续在校工作满3年,有进修经历的至少距离完成上次进修任务(不含不足6个月的进修学习)满2年。
第六条 申请人外语水平须达到相应标准。其中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按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外语水平要求执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须达到学校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要求。
第四章 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出国人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派出,均按照规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类公派出国人员的遴选、派出、延期,实行所在分院负责资格初审,学校终审并确定。单位公派出国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分院推荐及初审、学校终审及确定、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程序。
第九条 各类出国人员须提前1至3个月向学校国际合作处提交申请。选拔及审批程序结束后,同意派出的,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条 各类出国人员的派出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前提。
第五章 审批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各类出国人员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出国人员协议书》,并在出境前1周内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各分院部应掌握其教职工出国情况,及时向人事部门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情况。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定期向单位汇报情况,以免影响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所有公派出国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学校批准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及留学计划等,并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完成学校规定的出国留学任务。
第六章 回国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到学校人事部门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
第七章 外事纪律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在境外工作生活中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所在国宗教和民族习惯,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自觉维护我国和我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参与非法组织的活动。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人员在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的个人,学校将及时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派、自费出国(境)任教的有关事宜参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赴港、澳、台人员按本办法执行。